人權之法理基礎(47) 第三章之十九
第三節 經驗論之自然法之三====== 既然吾人之自然法觀念應驗證於事實,而非能完全憑恃理性之推理功能,則自然法觀念,其事實或其實體何在?吾人可從洛克「政治論第二篇」確知,洛克所認識之自然法,係以自然權利為實體(註四二),兩者互為表裡,一名自然義務,一名自然權利。====== 洛克之經驗論自然法,將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視為一體,並且認定兩者皆為客觀知識,而與理性觀念之道德知識有別,誠為近代自然權利論,奠定穩固基礎。====== 茲就洛克之自然法觀念,歸納如下:====(一)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為實體,兩者皆係先驗存在。其驗證法則乃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法實體(自然權利)之符合。====(二)道德知識乃心靈原型觀念,無其客觀實體存在,故其驗證乃憑於理性,衡於矛盾律,而與自然法知識大有分別。====(三)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之基本原理。====(四)理性非自明,有待後天之啟發。====== 洛克之經驗論自然法觀念,非但啟發近代人權知識,而且更能釋明,與生俱來之人權或自始與人類同在之人權,其觀念之產生,何以遲至西方十七世紀。其主要原因無他,乃在理性之未啟。======= 註四二:見本文第四章之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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